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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辖区企业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即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是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的主管部门。区产业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专项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分项。
第三条 凡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细则向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评审制
1.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
2.标准研制项目;
3.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5.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二)核准制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
(四)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五)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七)申请区重大标准化项目支持的,必须事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提交实质性工作报告。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额度
 
第六条  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额度:
(一)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二)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三)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七条 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额度: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五)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八条 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支持额度: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支持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每证支持5000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额超出当年可安排的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项总额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限制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比例分配等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原件(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依据、最近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或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最近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一次性支持单位除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按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七条 按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八条 申请区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由区联审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与核准,并报区联审会审定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评审制、核准制的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该企业剔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审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支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书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2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 标准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