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简称1+5文件)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3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企业实施表彰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3年宝安区品牌表彰和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2.2013年度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及省著名商标称号。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近三年度纳税证明;
4. 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
以上材料第1、2、4项均按标准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需提交原件。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申请材料交至: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区联办中心或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工商物价大厦1305室。
联系人:饶源、贾玉兰
电话:2783611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