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17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宝府办〔2013〕15号),我局开展面向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的政府资助工作。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企业请登陆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相关规程、奖励及资助申请书。
(一)经认定的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
(二)2012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新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并且该项目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的独立法人。
二、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填写表格并备齐所需资料和证照证明原件复印件,到现场提交申请资料的方式。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一)网上下载相关表格。登陆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fgj.baoan.gov.cn,点击“网上办事”中的“重大产业”专栏,根据以下奖励类别:“宝安区先驱型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宝安区先驱型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补贴”、“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补助”、“宝安区先驱型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宝安区先驱型企业中高层人才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宝安区新引进或新设立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奖励”、“宝安区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宝安区总部企业自建总部大楼或购置总部用房一次性补贴”、“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所得税贡献奖励”、“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中标重大工程或项目奖励”,下载相关规程、奖励及资助申请书。
(二)办文窗口申报。申报企业完成表格填写后,备齐完整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每一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和证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验收。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1、常年工作日受理申报,集中审批;2、第一次集中审批起始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后续集中审批时间请留意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通知。
(二)申报地点。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海关大厦15楼13-15号窗口,窗口咨询电话:88886789(区发改局业务咨询电话:29996087)。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资助(奖励、补贴、补助)主体
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相关政府资助对象仅指经认定的企业主体,不包括其在认定环节提交材料中所涵盖的下属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二)资助界定时间
1、2013年度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通过区常务会议审定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
2、企业被认定为先驱型企业后取得生产经营性用房可申请资助,企业被认定为先驱型企业前取得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在补助范围内。
3、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后自建总部大楼或购置总部用房可申请补贴,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前自建总部大楼或购置总部用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4、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之后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职能中心,可申请享受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之前所设立的总部企业职能中心不在补助范围内。企业新设立职能中心所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投入)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
5、企业被认定为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后,其技术和产品中标重大工程或项目的可申请中标奖励,企业被认定为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之前中标重大工程或项目的不在中标奖励范围内。
特此通知。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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