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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受理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以下简称229号令),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将从2013年10月17日至11月18日,开展领军人才住房补贴网上申请受理工作,请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及时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人才安居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61.144.226.2:8082/wssb/)。

  一、申请条件

  (一)领军人才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当是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提交申请时,其人才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配偶)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

  (三)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地方级和后备级领军人才须具有深圳户籍。

  二、提交材料

  (一)住房补贴统一采用网上集中受理。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保存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网上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人才认定证书、劳动合同。此外,申报购房补贴的,须另行提交首套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房地产证)、单位(或原单位)足额发放补贴的说明和银行转账凭证、户籍证明(地方级和后备级),以及《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确认书》。申报租房补贴的,须另行提交租赁合同。

  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电话(申报材料):82724194(陈先生)

  技术咨询电话(系统操作):23913767(张先生)

  投诉电话:83501490(肖小姐)

  四、注意事项

  (一)原已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不需要重复提交,但须由单位在网上确认其在职等情况。申请购房补贴的,还须要另行提交《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确认书》。

  申请人已变换工作单位的,由现单位负责其住房补贴申请的核查及申报工作。

  (二)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以申请当日申请人(家庭)拥有商品住房的首套房产申请,不能用两套及以上住房申请。首套住房面积低于229号令中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补贴金额,高于面积标准的,以面积标准计算补贴金额。

  已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补贴合同中的房产不是首套住房的,或购房补贴金额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后与补贴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须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三)2012年12月(含当月)前已受理购房补贴申请 (包括已签订或未签订购房补贴合同) 但未发放补贴款的,须另行提交《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确认书》。原提交的住房材料非首套住房的,须另行提交首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核查公示合格后,发放购房补贴款的30%和2013年前三季度补贴款。

  (四)由于自2013年2月至9月暂缓受理住房补贴申请,租房补贴申请为本次新受理的,补贴受理时间视为2013年2月,领军人才证书发放时间晚于该时间的,领军人才证书发放时间视为受理时间。

  (五)申请租房补贴提交的租赁合同,须加盖市租赁办查验章。市租赁办地址:福田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15楼,咨询电话:82891002(陈小姐)。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