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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支持的主要方式为项目支持和荣誉奖励,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节能分项。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产品研发推广、技术创新型企业,生态园区和生态社区建设,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及产品实施综合改造,以及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两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课题类和研发推广类项目除外;
(五)申报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等产品、技术和设备,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且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给予产品研发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2.应用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建设和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项目,建成后给予其循环、节能、环保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3.合同能源类: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辖区内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4.服务类: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为辖区提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服务,已取得效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支持
5.课题成果支持: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且有产业化意向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6.能源审计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广东省认定的节能评估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按已支付能源审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7.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辖区企业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后,按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8万元(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三)实行核准制的奖励支持
8、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辖区内单位和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奖励金额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9.专项奖励。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分别给予三星级50万元、二星级30万元、一星级20万元奖励。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奖励;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区级5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并获得奖金的按本条款第8项予以配套奖励,不重复支持)。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循环经济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可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地点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二)其他限制和除外规定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
各类扶持所需提交的其他申请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网申报,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联审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将企业申请资料送区发改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
(三)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制项目支持审核与批准程序。
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审制程序进行,主要包括:现场调研、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发改局提出支持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审会审定。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开展实地调研,并进行评审和打分。特殊情况下,区发改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区政府确认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三条  评审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参照以下比例给予支持:
70≤加权得分﹤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加权得分﹤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加权得分﹤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其中,可支持最高额度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核准制审核与批准程序:由区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支持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联审会审定。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审会办公室于联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审会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需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的,一律不予支持。
(四)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使用支持资金,应符合专款专用原则,保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第十七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差的企业,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绩效考评事项按照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 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福府办〔201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 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