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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

一、专利无效的基本含义
专利无效是指已被专利局授权或公布的专利,经过一定的法律进程,失去专利权保护或自始自终未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后者严格的说应该叫做无效申请)。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二、专利无效申请提交材料
        1、专利代理委托书
        2、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个人申请提供身体证复印件
        4、提供比对文件(相关证据材料)


三、专利无效申请须知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起到了良好的预警作用。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对于专利无效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