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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成立晚认定”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通知

2012年5月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2]27号文,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并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由于该政策对软件产业覆盖不全面,造成早于2011年1月1日成立晚于2011年1月1日认定(简称“早成立后认定”)的软件企业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给我市不少软件企业经营和财务规划造成了较大影响,企业的反响和意见很大。

根据企业向我协会反映的情况和诉求,2012年10月,我协会通过市政府办公厅给市领导递交了《关于财税201227号文对软件产业负面影响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做了重要批示。其后,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和深圳市国税局等单位一方面积极安抚企业,另一方面积极向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反映问题。尤其是深圳市国税局相关领导本着为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亲自带领我协会负责人到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情况,争取了总局相关领导的认同并持续跟踪和推动。201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3年43号公告,“早成立晚认定”的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43号公告的相关精神,深圳市国税局就“早成立晚认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做以下处理:

一、“早成立晚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未办理减免备案的可以补备案,多缴税款可以退或者抵缴下期应缴;

二、2012年因执行财税[2012]27号文时被取消备案的软件企业可以重新备案,税款处理同上;

三、企业所得税以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明确了核定征收年度视同获利年度;

    四、“早成立晚认定”的软件企业今年通过年审或者进行了重新认定的均已发放新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正副本,需补交新证书复印件备案;

五、年审未通过的企业,证书失效年度取消优惠备案,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剩余年限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划归深圳市国税局的可向企业所属的分局进行咨询和办理。请各相关企业知悉。

此通知。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