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对象为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下同)或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资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术中心为提高创新能力、增加创新手段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条 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分为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后的下一年度,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年度的研发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考查。考查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其所在企业可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资助。资助标准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评价中被评定为优秀的,或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级评价中被评定为合格的,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申报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申请提升资助。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完工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完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升资助比例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研发用软硬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提升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技术中心提升资助,每2个考核期每个企业只可申请一次;每个企业最多可申请不超过2次。
第七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及评价、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或者重审,并出具调查结果函告异议者。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 建设资助和提升资助每年下达一次。
第十条 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当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协议书的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违约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享受建设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计划、资金使用协议等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助款拨入财政指定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享受提升资助的企业凭项目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将资助款拨入企业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资金使用合同所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须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笔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资助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本笔资金使用完毕后,必须按照与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向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资助经费决算,并提出竣工审计验收申请。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笔资助资金使用作专项审计,验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